稅務大廳領購發票流程?
發票領購是用票單位和個人取得發票的法定程序:
((一)第一次直接到辦稅服務廳辦理購票手續即可,
(二)第二次及以后領購普通發票
納稅人需提供下列資料、證件:
1、《稅務登記證》(副本);
2、《普通發票領購簿》;
3、 需驗審的發票.
(三)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來本轄區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申請領購普通發票的,需提供保證人或者根據所領購發票的票面限額及數量交納不超過一萬元的保證金,并限期繳銷發票.
納稅人領購發票時,要按規定交納發票工本費.
對發現的發票違章行為,主管稅務機關將按稅務違法、違章工作程序進行違章處理.

增值稅專用發票丟失了應如何處理?
增值稅專用發票丟失是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經營過程中經常發生的.在丟失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后,首先應分清丟失發票的責任,如是銷售方的責任,應接受稅務機關作出的未按規定保管發票的處罰;而如是購買方的責任,需要求對方出具丟失發票的說明或主管稅務機關對其未按規定保管發票行為的處罰證明,然后分下列情況處理,中華會計網校小編在這里做了詳細整理: 1、銷售方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 (1)丟失空白未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首先按規定程序向銷售方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公安機關報失,接受稅務機關處罰;其次,由主管稅務機關代收取"掛失登報費",并將丟失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名稱、發票份數、字軌號碼、蓋章與否等情況,統一傳(寄)中國稅務報社等稅務報刊雜志上刊登"遺失聲明". (2)銷售方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的,待申報、報稅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出具《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并把該證明和丟失發票的記賬聯復印件交購買方抵扣. (3)銷售方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發票聯其中一聯(兩聯沒有全部丟失)的:可讓購買方使用未丟的聯次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和記賬,復印件留存備查. 2、購貨方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 (1)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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