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異同?

2019-01-16 12:29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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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異同?

二.合伙人人數有不同要求

1.設立普通合伙企業必須要有2個以上合伙人,法律對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的人數沒有限制(沒有上限限制).

2.設立有限合伙企業,法律對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人人數有限制,即2人-50人.且至少要有1名普通合伙人.

三.責任承擔方式有區別

1.普通合伙企業中,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有限合伙企業中,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資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有限合伙人的責任形式相當于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

四.出資方式和出資的財產性質不同

1.在普通合伙企業中,合伙人的出資方式具有多樣性,包括: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勞務.

2.在有限合伙企業中,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出資.

五.經營管理方式不同

1.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在普通合伙企業中,所有的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每一個合伙人都有權參與經營.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

2.在有限合伙企業中,應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有限合伙人只負擔出資義務,分享利潤,并不參與合伙事務的經營,也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六.競業限制不同

1.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2.普通合伙企業中的合伙人,以及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普通合伙人存在競業限制,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七.企業名稱是否存在法定特殊要求不同

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

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異同?

有限合伙企業怎么交所得稅?

一、合伙企業本身不存在所得稅,其所得由合伙人承擔所得稅納稅義務   根據《合伙企業法》第六條"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伙人分別繳納所得稅"之規定,以及《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二款"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之規定,合伙企業并無所得稅納稅義務,其所得由各合伙人按照相關規定申報繳納所得稅.   二、有限合伙企業的法人合伙人,應就其享有的合伙企業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規定,有限合伙企業法人合伙人,應就其享有的合伙企業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法人出資設立合伙企業,對于企業法人本身而言應屬于投資行為.因此,有限合伙企業中確認為企業法人享有的所得,在企業法人的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中應反映為投資所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合伙企業的所得,無論是否分配,均應繳納所得稅   上述《通知》規定,合伙企業生產的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業分配給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因此,無論合伙企業的所得是否分配至各合伙人名下,均應按各合伙人所享受的權益確定繳納所得稅.   四、法人合伙人投資所得不能享受免稅優惠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因合伙企業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中界定的"居民企業"范疇,因此,即使其對外投資獲取的權益性投資收益,法人合伙人也無法享受免稅優惠.   五、分配與虧損的限制   合伙人不能通過合伙協議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伙人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虧損抵減其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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