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兼營如何繳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2號)第六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七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繳納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繳納營業稅. 第一款所稱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第一款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第七條 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一)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 …… 第十六條 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建筑安裝企業承包包工包料建筑工程,工程中提供的材料屬于外購而非自產,不屬于上述細則第七條規定的分別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規定,屬于混合銷售行為,應全額依上述規定繳納營業稅,這與材料所占比重沒有關系,應按規定全額開具營業稅發票.

兼營銷售與混合銷售的區別?
1.混合銷售行為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五條第一款,一
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
(2)《細則》第五條第二款,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
(3)《細則》第五條第五款,本條第二款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在內.
綜上所述,在把握混合銷售行為時應注意三個"一".
①同一項銷售行為中既包括銷售貨物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強調同一項銷售行為;
②銷售貨物和提供非應稅勞務的價款是同時從一個購買方取得的;
③混合銷售只征收一種稅,即或征增值稅或征營業稅.
2.兼營非應稅勞務
《細則》第六條,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 綜上所述,把握兼營非應稅勞務時注意三個"兩".
(1)指納稅人的經營范圍包含兩種業務,即包括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
(2)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和提供非應稅勞務不是同時發生在同一購買者身上,即不是發生在同一銷售行為中,即貨款向兩個以上消費者收取;
(3)兩種行為如分別核算,分別征收兩種稅,即增值稅和營業稅,對兼營的行為不分別核算或不準確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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