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委托研發過程中發生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怎么做?
答:
委托研發情形下,考慮到涉及商業秘密等原因,財稅〔2015〕119號規定,除受托方與委托方存在關聯關系情況外,委托方加計扣除時不再需要提供研發項目的費用支出明細情況.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進一步明確,委托方發生的費用,可按規定全額稅前扣除,加計扣除時按照委托方發生費用的80%計算加計扣除.同時特別強調,委托個人研發的,應憑個人出具的發票等合法有效憑證計算稅前加計扣除.
為加快企業技術進步,鼓勵國際間技術交流,《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改變原有規定,明確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可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為了鼓勵企業參與研發和多購買境內的研發服務,文件規定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同時還明確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不包括委托境外個人進行的研發活動.

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指的是什么?
答:
按照稅法規定在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的實際發生額基礎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的扣除數額的一種稅收優惠政策.例如,稅法規定研發費用可實行175%加計扣除政策,如果企業當年開發新產品研發費用實際支出為100元,就可按175元(100×175%)在稅前進行扣除,以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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