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兼營行為的稅務處理?
酒店對兼營行為核算的稅務處理 酒店企業兼營很多項目,以征收營業稅為主,并且稅率各不相同,有的甚至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有混合銷售,也有兼營行為.決定其營業稅稅負的關鍵就是核算問題,稅法對核算有嚴格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 、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目應稅行為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的營業額、轉讓額、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營業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單獨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單獨核算營業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兼營營業稅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增值稅應稅勞務和營業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稅. 以上提及的主要是針對酒店行業的主要經營情況的基本稅項,除此以外,酒店企業還涉及到其他納稅義務,如企業所得稅、代扣代繳員工個人所得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內資)、房產稅(外資繳納城市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內資)等,其所涉及的稅務處理與其他行業基本相同.

兼營和混合銷售行為的區別?
⑴《細則》第五條第一款,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
⑵《細則》第五條第二款,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
⑶《細則》第五條第五款,本條第二款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在內.
綜上所述,在把握混合銷售行為時應注意三個"一".
①同一項銷售行為中既包括銷售貨物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強調同一項銷售行為;
②銷售貨物和提供非應稅勞務的價款是同時從一個購買方取得的;
③混合銷售只征收一種稅,即或征增值稅或征營業稅.
大家都知道凡是與"高級"沾邊的,肯定就不是輕而易舉拿下的,所以,想要獲得中級會計證,就要懂得把握機遇,做好迎接挑戰的準備!以上就是會計學堂小編為大家酒店兼營行為的稅務處理?的全部內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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