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材料因管理不善報廢企業所得稅如何稅前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七十二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存貨,是指企業持有以備出售的產品或者商品、處在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在生產或者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同時,根據《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二章申報管理規定,存貨發生的非正常損耗應采取專項申報的方式進行申報,屬于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應逐項(或逐筆)報送申請報告,同時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
該公告第二十七條規定:存貨報廢、毀損或變質損失,為其計稅成本扣除殘值及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一)存貨計稅成本的確定依據;(二)企業內部關于存貨報廢、毀損、變質、殘值情況說明及核銷資料;(三)涉及責任人賠償的,應當有賠償情況說明;(四)該項損失數額較大的(指占企業該類資產計稅成本10%以上,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上,下同),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原材料損失都包括什么情況
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所謂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以外的損失,包括自然災害損失,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的貨物盜竊、發生霉爛變質等損失和其他的非正常損失.雖然稅法規定非正常損失存貨進項稅額不能抵扣,然而會計上對于存貨非正常損失的不同的賬務處理卻可以對增值稅產生不同的影響.
會計分錄如下:
(1)轉入清理時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貸:原材料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取得變價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結轉清理損益
借:營業外支出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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