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出差補貼個人所得稅需要繳納嗎?
答:員工出差補貼,不需要交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規定:"(二)下列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1.獨生子女補貼;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3.托兒補助費;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所以,對因公出差,在當地規定標準范圍內取得的差旅費津貼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標準部分并入取得當月工資薪金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外籍員工個人所得稅計算問題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雇員的境外保險費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01號)的規定:
外商投資企業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外國企業(以下統稱企業)按照有關國家(地區)社會保險制度的要求,或者作為企業內部的福利或獎勵制度,直接或間接為其在中國境內工作的雇員(含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和無住所的雇員)向境外保險機構(包括社會保險機構和商業保險機構)支付失業保險費、退休(養老)金、儲蓄金、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醫療保險費等其他名目的境外保險費.現將上述境外保險費有關稅務處理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企業所得稅的稅務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以下稱實施細則)第十九條第十項和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企業直接為其在中國境內工作的雇員個人支付或負擔的各類境外商業人身(人壽)保險費和境外社會保險費,不得在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但上述境外保險費作為支付給雇員的工資、薪金的,可以根據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二、關于個人所得稅的稅務處理
(一)企業為其在中國境內工作的雇員個人支付或負擔的各類境外保險費,凡以支付其雇員工資、薪金的名義已在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均應計入該雇員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國際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企業未在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而支付或負擔的其中國境內工作雇員的境外保險費,原則上也應計入該雇員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國際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對其中確屬于按照有關國家法律規定應由雇主負擔的社會保障性質的費用,報經當地稅務主管機關核準后,可不計入雇員個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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