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設備的稅務處理怎么做?
《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增值稅是對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取得的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及進口貨物的金額征稅",有形動產用于正常銷售時才可以作為增值稅應稅貨物.本案例中自制機器設備是自用而非銷售,不能斷定其作為增值稅應稅項目處理.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20條規定:"非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等,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建筑物,無論會計制度如何核算,均屬于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因此,企業自制機器設備,屬于增值稅非應稅項目中的"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因而,企業自制固定資產應屬于增值稅非應稅項目中的"固定資產在建工程".
一是領用外購材料的稅務處理.
對自制設備耗用的外購材料的進項稅額,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10條:用于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已抵扣的進項稅額應轉出,轉出的進項稅計入自制設備成本.
二是領用自制產品的稅務處理.
對自制設備領用的自制產品的稅務處理,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4條規定,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應按視同銷售貨物處理,計提的銷項稅計入自制設備成本.
三是領用自制設備的稅務處理.
技術部門領用此項設備時,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4條規定,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應按視同銷售貨物處理,計提銷項稅.

房產拍賣流拍后會以物抵債嗎?
會.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法釋(2004)16號)第十九條 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于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或者同意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接受拍賣財產的,應當將該財產交其抵債.
2、第二十八條 對于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應當在六十日內進行第三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流拍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該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于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七日內發出變賣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沒有買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買受該財產,且申請執行人、其他執行債權人仍不表示接受該財產抵債的,應當解除查封、凍結,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但對該財產可以采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
3、第二十九條 動產拍賣成交或者抵債后,其所有權自該動產交付時起轉移給買受人或者承受人.
不動產、有登記的特定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拍賣成交或者抵債后,該不動產、特定動產的所有權、其他財產權自拍賣成交或者抵債裁定送達買受人或者承受人時起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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