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贈支出怎么計算稅前扣除限額?
規定,企業發生的,不超過12%的部分,準予扣除.
舉例計算:
1、某企業2008年度實現利潤總額為10000元,公益性捐贈支出10000元,假設除此之外,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
計算方法(1):該企業2008年度=10000+(10000-10000×12%)=18800(元)
計算方法(2):該企業2008年度=10000+10000-(10000+10000)×12%=17600(元)
2、某企業2008年度實現利潤總額為0元,公益性捐贈支出10000元,假設除此之外,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
計算方法(1):該企業2008年度應納稅所得額=0+(10000-0×12%)=10000元
計算方法(2):該企業2008年度應納稅所得額=0+10000-(0+10000)×12%=8800元
3、某企業2008年度實現利潤總額為-10000元,公益性捐贈支出10000元,假設除此之外,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
計算方法(1):該企業2008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000+(10000-(-10000×12%))=1200(元)
計算方法(2):該企業2008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000+10000-(-10000+10000)×12%=0(元)

公益性捐贈,有稅前扣除限額規定嗎?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現對公益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大于零的數額.
二、個人通過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按照現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準予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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