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納的上季度企業所得稅可以稅前扣除嗎?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 第(二)項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所得稅稅款支出不得扣除.
因此,企業所得稅稅款不允許稅前扣除 .但是,應交企業所得稅=利潤總額*適用稅率-已預繳所得稅稅額,所以四季度預繳時可以將季度已交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在應交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扣減,而不是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不能稅前扣除的項目
1.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2.企業所得稅稅款;
3.稅收滯納金;
4.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5.年度利潤總額12%以外的公益性捐贈支出;

6.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
7.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8.不能扣除的管理費、租金、特許權使用費;
9.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1)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2)企業所得稅稅款;
(收入-扣除)×25%=企業所得稅
(3)稅收滯納金;
(4)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經營性罰款可以扣除,行政性罰款不得扣除)
(5)年度利潤總額12%以外的公益性捐贈支出(非公益性的捐贈也不得扣除);
(6)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
(7)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8)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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