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企業差額征稅會計處理
《財政部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涉及企業發生相關成本費用允許扣減銷售額,差額征稅的會計處理總結如下:
(1)發生成本費用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存貨、工程施工等)
貸: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銀行存款)
(2)取得合規增值稅扣稅憑證且納稅義務發生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抵減)(一般計稅方法)
或應交稅費--簡易計稅(簡易計稅方法)
或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
貸:主營業務成本(存貨、工程施工等)

一般納稅人差額征稅的會計處理
財會[2012]13號文件規定,一般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試點期間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有關規定,允許從銷售額中扣除其支付給非試點納稅人價款的,應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下增設"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專欄,用于記錄該企業因按規定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企業接受應稅服務時,按規定允許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科目,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與上述增值稅額的差額,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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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