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掛失止付的票據有哪些?

2018-12-15 21:21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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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掛失止付的票據有哪些?

掛失止付是指失票人以止付通知的方式告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票據已喪失的情形,請求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有效期內暫停支付票據款項的一種票據權利保全措施.

票據法第15條規定:票據喪失,失票人可以及時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掛失止付,但是未記載付款人或無法確定付款人和代理付款人的票據除外.

支付結算辦法規定:已承兌的商業匯票、支票、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以及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喪失 ,可以辦理掛失止付.

未填明"現金"字樣的和代理付款從的銀行匯票以衣未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喪失,不得掛失止付.

可以掛失止付的票據有哪些?

票據的變造行為由什么條件構成?

票據的變造行為,由以下條件構成:

(1)該行為人是無權對票據事項進行變更的人.按照票據法的規定,只有出票人才有權對所簽發的票據的有關記載事項進行變更,而其他人不具有變更票據上記載事項的權利.

(2)變造的票據是依法簽發的有效的票據,如果票據本身是無效的票據,也就不會產生票據的變造的效力.

(3)變造的事項是簽章或簽名以外的其他記載事項.如果是假冒他人的簽章,則構成票據的偽造行為.票據被變造后,該票據并不因此而失效,仍是有效的票據.但是,在該票據上簽章的人所承擔的票據責任是不同的.這是因為票據是文義證券,行使票據權利或承擔票據義務,都是根據當事人在票據上的記載事項,并且是以在簽章時的記載事項為準.

所以,在票據上簽章的人要以其在票據上簽章時的記載事項來確定其票據責任.那么,對于變造的票據來說,在變造之前簽章的人,僅對原記載事項負責.在變造后簽章的人,僅對票據被變造后的記載事項負責.如果不能辨認當事人的簽章是在變造前作出的,還是在變造后作出的,票據法規定,視同該當事人是在變造前作出的簽章,按原記載事項承擔票據責任.

按照我國刑法第177條的規定,從事票據的變造行為,即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并同時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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