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稅應納稅額怎么計算?
資源稅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和規定的單位稅額計算.
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課稅數量×單位稅額
《資源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對如何確定"課稅數量"作了下列具體規定:
1.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
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
3.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或移送使用數量的,以應稅礦產品的產量或者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換算成的數量為課稅數量.
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與稀油劃分不清或不易劃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數量課稅.
公式中的"單位稅額"按照《資源稅稅目稅額明細表》中的規定確定.

資源稅的應納稅額計算?
從量定額征收方式,決定了資源稅以課稅數量作為計稅依據.資源稅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資源稅產品的課稅數量和規定的單位稅額計算.其計稅公式如下:
資源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 =課稅數量×單位稅額
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資源稅的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代扣代繳稅額=收購的未稅礦產品數量×適用的單位稅額 為正確計算應納稅額,必須正確核定課稅數量.根據規定,課稅數量的確定分以下幾種情況:
(1)各種應稅產品,凡直接對外銷售的,均以實際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或移送使用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換算成的數量為課稅數量.
(2)各種應稅產品,凡自產自用的,均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但對不同產品的具體規定又有所不同.其中:
原油和天然氣.納稅人自產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如無法準確掌握納稅人銷售量或自用數量的,以其產量為課稅數量;如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和稀油劃分不清楚或不易劃分的,不再區分稠油量和高凝油量,統一按原油的數量課稅.
原煤.以自產原煤連續加工洗煤、選煤或用于煉焦、發電、機車及生產生活等用煤,均以動用時的原煤量為課稅數量;對于連續加工前無法正確計算原煤動用量的,可按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將加工產品實際銷售量折算成原煤動用量作為課稅數量.
金屬礦產品和非金屬礦產品原礦.納稅人自產自用的,以實際移送使用數量為課稅數量;如無法準確掌握納稅人銷售或移送使用的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原礦數量的,可將其精礦按其選礦比例折算成原礦數量作為課稅數量.
鹽.納稅人以自產的原鹽加工精制后銷售或直接用于制堿及加工其他產品的,均以自用的移送使用量為課稅數量;如以自產的液體鹽加工成固體鹽銷售的,則以固體鹽的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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