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外管證需要什么資料呢?
答: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簡稱《外管證》) 辦理《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簡稱《外管證》,又稱《外經證》)有關規定:
一、《外管證》的開具
1. 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經營以前,由指定辦稅人員或持有單位介紹信人員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經營項目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向我局指定窗口申請開具《外管證》.
2. 《外管證》于當場受理,根據申請開具條件和提供的有關資料決定是否開具,如遇特殊情況需要開具的,須報經主管領導批準.
3. 《外管證》由負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納稅人企業所得稅未在我局繳納的,不開具《外管證》.由總機構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分支機構,《外管證》由總機構負責辦理.
4. 開具《外管證》必須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有效期限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5. 開具《外管證》后,應及時在《外管證》登記簿中分戶分項進行登記記錄,并由納稅人簽章.
二、《外管證》的核銷
1. 納稅人應當在《外管證》有效期屆滿后或經營地稅務機關在有效期內已報驗核銷之日起十日內,持《外管證》回執聯到我局指定窗口辦理繳銷手續.
2, 稅人開具《外管證》的經營項目,應按規定及時反映財務狀況進行財務核算和繳納各稅(費),同時補繳在經營地未繳納的應繳稅款.對認定為審核開票納稅時申報方式的外來建安企業在辦理繳銷《外管證》手續時,同時按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
3. 因各種原因未使用《外管證》的,應全部收齊開具的各聯后進行繳銷,作作廢處理.
4. 納稅人在辦理繳銷手續后,應及時在《外管證》登記簿中按項進行登記記錄,并由納稅人簽章.
5.異地納稅或代扣稅后,在核銷時,應向稅務機關留存發票、稅票復印件及外管證.

外管證的辦理流程以及申請條件是什么呢?
答:辦理流程:
1.登陸深圳國稅網上辦稅服務廳.
2.在"服務區--稅務文書預申請"模塊錄入預申請信息.
3.打印附有網上文書憑證序號的《外出經營證明申請》,納稅人按要求持該《外出經營證明申請》與其他申請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稅務登記崗遞交申請.
已經領用稅務數字證書:文書無紙化辦理.
適用范圍:
適用于已領用稅務數字證書(包括已使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并開通無紙化辦稅)的納稅人,全流程在深圳國稅網站上申請開具《外管證》.
辦理流程:
1.登陸深圳國稅網上辦稅服務廳.
2.在"無紙化辦稅區--稅務文書申請"模塊.
3.納稅人按規定錄入開具《外管證》的相關信息,稅務機關完成內部審核后,納稅人可以直接在網上打印《外管證》.
申請條件:
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到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管證》).
外出經營:納稅人到原來辦理稅務登記的地稅機關管轄范圍以外的縣(市)經營;
臨時經營:
納稅人從事的臨時性的生產經營活動,包括批發零售、工業加工、修理修配、建筑安裝、服務或其他等經營活動.
《外管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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