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廣告費屬于進項稅嗎?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三條原增值稅納稅人(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有關政策第一項規定,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接受試點納稅人提供的應稅服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因此,假如廣告主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那么廣告公司開具給廣告主的廣告費增值稅專用發票中的稅金可作為進項稅進行抵扣。
2、所附應稅服務范圍注釋第二條部分現代服務業第三項文化創意服務有關廣告服務是指利用圖書、報紙、雜志、廣播、電視、電影、幻燈、路牌、招貼、櫥窗、霓虹燈、燈箱、互聯網等各種形式為客戶的商品、經營服務項目、文體節目或者通告、聲明等委托事項進行宣傳和提供相關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廣告的策劃、設計、制作、發布、播映、宣傳、展示等。
因此,接受以上服務而收到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都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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