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情況有哪些?

2018-12-07 17:32 來源:網友分享
5778
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情況有哪些??等相關內容一直是財務人員關注的熱門話題之一,為了幫助新手們快速的掌握這方面的知識點,會計堂小編已經在下文中為大家整理清楚,歡迎大家的閱讀.

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情況有哪些?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中《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以下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匯總納稅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當年撤銷的二級分支機構,自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之日所屬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間起,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匯總納稅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情況有哪些?

總分支機構如何報企業所得稅?

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按照規定分月或分季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三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8〕28號); 《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暫行辦法》(財預〔2008〕1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8〕747號); 《關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21號).

辦理部門:

主管稅務機關.

好了,對于以上小編解答的"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情況有哪些?"的內容如果你們還有其他的意見,不妨在線咨詢我們的答疑老師,我們將在線為你們解答!

還沒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線咨詢老師 免費咨詢老師
相關問題
圈子
熱門帖子
  • 會計交流群
  • 會計考證交流群
  • 會計問題解答群
會計學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