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情況有哪些?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中《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以下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匯總納稅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當年撤銷的二級分支機構,自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之日所屬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間起,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匯總納稅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總分支機構如何報企業所得稅?
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按照規定分月或分季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三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8〕28號); 《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暫行辦法》(財預〔2008〕1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8〕747號); 《關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21號).
辦理部門:
主管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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