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無形資產稅收籌劃?
答:
籌劃思路:作為轉讓無形資產的納稅人在以下情況下,可以籌劃降低或者不繳營業稅.
其一,銷售設備的企業是商業企業,并且是增值稅小規模繳納人.因為商業企業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稅率為3%,所以,如果小規模商業企業在銷售設備的同時,轉讓有關設備的專用技術或者其他技術服務費用,將其合并在設備價款中收取時,可以比分開節稅.但是這種情況比較少,操作起來也有一定的難度.
其二,銷售軟件的企業,在銷售有關設備的同時銷售相關的專有技術和其他無形資產.我國現行稅法規定,軟件企業增值稅的稅收負擔超過3%時,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其三,境外轉讓無形資產.如果國內企業銷售設備,而與此相關的專有技術和輔助技術的轉讓活動是在中國境外發生的,或者技術服務包括境內和境外服務時,由于境外服務收入可免一定的稅,因此,應盡可能在合同中分清楚境內外收入,否則稅務機關有權劃分境內外比例或全部視同境內勞務征稅.對于這種情況,只要有關企業操作得適當,與轉讓無形資產有關的流轉稅收是可以避免的.

其四,如果是舊設備的出讓,與之相關的專有技術或者輔助技術的轉讓可以合并在設備價款中銷售.因為我國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舊設備轉讓,按4%的征收率減半繳納增值稅,實際的稅收負擔率為2%,這比無形資產的轉讓適用5%的營業稅率低3%.對于符合三個條件且低于原值固定資產的轉讓,免征增值稅,如果將與此有關的專有技術或其他無形資產的價值包含其中,則可以免除該環節的稅收負擔.
無形支出攤銷的相關規定?
答:
現行的企業會計制度對無形資產攤銷是這樣規定的:無形資產應當自取得當月起在預計使用年限內分期平均攤銷,計入損益.如預計使用年限超過了相關合同規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該無形資產按合同規定受益年限(法律未規定)或法律規定使用年限(合同未規定)或合同規定與法律規定(兩者均規定)受益年限中較短者作為其攤銷年限進行攤銷,再或者,合同、法律均未規定,則攤銷年限不應少于10年.筆者認為如此處理還欠妥當.正如企業會計制度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時要充分考慮該項固定資產的性質和消耗方式,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并根據科技發展、環境及其他因素合理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對于無形資產的攤銷也不能如此簡單的全額直線攤銷,而應有些變化.但這也必須建立在對無形資產的重新分類之基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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