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會計處理怎么做呢?
答:所謂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是指發行公司依法發行、在一定期間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轉換成股份的公司債券.其期限最短為一年,最長為六年,每張面值一百元.它具有以下幾方面的特點
1、可轉換公司債券具有債權和股權雙重屬性,發行時與一般公司債券相同,定期發放利息;但它還賦予債權人在未來一定期間可依合約上的轉換價格,將其持有的公司債券轉換成發行公司普通股的權利.《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定,可轉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六個月后方可轉換為公司股票,轉股期限由公司根據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存續期限及公司財務狀況確定,所謂轉換期是指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股份的起始日至結束日的期間.債券持有人對轉換股票或者不轉換股票有選擇權,并于轉股的次日成為發行公司的股東.
2、可轉換債券的利率一般比不可轉換債券的利率低,因而發行企業可以用較低的利率籌措資金.例如海馬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16日發行的5年期"海馬轉債",第一至五年的利率分別為1.5%、1.8%、2.2%、2.5%、2.7%,是當時銀行同期利率的36%~43%,可見,可轉債的發行企業的融資成本相對較低.

3、發行人贖回性和投資人回售性.《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定, 募集說明書可以約定贖回條款和回售條款,[3]所謂的贖回是指公司股票價格在一段時期內連續高于轉股價格達到某一幅度時,公司按事先約定的價格買回未轉股的可轉換公司債券,而回售則是指公司股票價格在一段時期內連續低于轉股價格達到某一幅度時,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按事先約定的價格將所持債券賣給發行人.為了保障債券持有人的權益,債券發行人有可能在回售日或贖回日承擔一定的利息補償金.由于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票面利率一般比不可轉換債券要低得多.如果發行公司的股價不能如預期上漲,使得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轉換價值低于公司債券面額時,則持有人必定不會執行轉換權利,只能得到較低的利息.為此,多數可轉換公司債券附有回售權,允許債券持有者可于持有該債券滿一定期間后,要求發行公司以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的價格買回該債券.
轉換權的結算是否與固定數量的普通股股票掛鉤?
答:可轉換公司債務屬于復合金融工具,但這種"復合"并不能簡單地理解為主合同的債權性與轉換權的權益性之間的復合,因為其中的轉換權雖然在分拆之后在大多數情況下是作為權益來確認的,但也可能仍然確認為金融負債,具體的確認形式取決于轉換權的結算是否與固定數量的普通股股票掛鉤.《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第七條規定:企業發行的、將來須用或可用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金融工具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在初始確認時確認為權益工具:①該金融工具是非衍生工具,且企業沒有義務交付非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②該金融工具是衍生工具,且企業只有通過交付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換取固定數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進行結算.其中,所指權益工具不包括需要通過收取或交付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合同.所以,無論是非衍生工具還是衍生工具,在用于結算的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為固定數量時,該金融工具(轉換權)應當在初始確認時確認為權益工具,否則應當確認為金融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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