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付卡銷售和充值增值稅發票如何處理?
答:《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規定:
一、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業務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單用途卡發卡企業或者售卡企業(以下統稱“售卡方”)銷售單用途卡,或者接受單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條的規定,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售卡方因發行或者銷售單用途卡并辦理相關資金收付結算業務取得的手續費、結算費、服務費、管理費等收入,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三)持卡人使用單用途卡購買貨物或服務時,貨物或者服務的銷售方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
(四)銷售方與售卡方不是同一個納稅人的,銷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結算的銷售款時,應向售卡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并在備注欄注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售卡方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作為其銷售單用途卡或接受單用途卡充值取得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的憑證,留存備查。
二、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支付機構銷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幣資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資金,不繳納增值稅。支付機構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條的規定,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支付機構因發行或者受理多用途卡并辦理相關資金收付結算業務取得的手續費、結算費、服務費、管理費等收入,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三)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與支付機構簽署合作協議的特約商戶購買貨物或服務,特約商戶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
(四)特約商戶收到支付機構結算的銷售款時,應向支付機構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并在備注欄注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支付機構從特約商戶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作為其銷售多用途卡或接受多用途卡充值取得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的憑證,留存備查。

企業購買預付卡如何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文件規定在實際消費環節不允許取得發票,主要是避免重復取得發票稅前扣除的問題,但并非不允許稅前扣除。
購買預付卡環節取得的“不征稅”發票,可以證實企業真實發生的購買行為,應該在實際處置預付卡時根據不同的情況進行稅前扣除。
1. 購卡贈送客戶,維護客戶關系。
企業購買預付卡將其作為交際應酬費贈送給客戶,此種性質屬于企業所得稅概念中的業務招待費范疇,應憑借購買預付卡時取得的發票以及相關的贈送明細,按照業務招待費進行稅前扣除。
2. 購卡作為促銷方式贈送給客戶。
企業購買預付卡,銷售時將其以買贈的形式贈送給客戶,例如達到一定的銷售額即可贈送一定額度的預付卡,此時應憑借購買預付卡時取得的發票以及相關的贈送明細按照銷售費用稅前扣除。
3. 購卡作為福利發放給員工。
企業購買預付卡將其作為節日福利等發放給員工,這屬于集體福利的性質,應憑借購買預付卡時取得的發票以及相關的贈送明細,按照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
4. 購卡自己消費。
有的企業為了方便業務,購買預付卡自己使用,這應根據其實際用途按照管理費用、生產成本等稅前扣除。但此種情況在購卡環節不能憑借發票稅前扣除,而應在實際消費環節憑借相關單據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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