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的總分支機構該怎么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從第二年起(而不是第二年末)分支機構就需要按季或月(一般是按季)申報預交企業所得稅。
具體方式是總機構將本期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的50%部分,按照各分支機構應分攤的比例,在各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攤,并及時通知到各分支機構;各分支機構應在每月或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就其分攤的所得稅額就地申報預繳。
具體操作步驟:
答:匯總納稅企業匯算清繳時,總機構除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和年度財務報表外,還應報送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各分支機構的年度財務報表和各分支機構參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分支機構除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只填列部分項目)外,還應報送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的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分支機構的年度財務報表(或年度財務狀況和營業收支情況)和分支機構參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
分支機構參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可參照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中列明的項目進行說明,涉及需由總機構統一計算調整的項目不進行說明。
分支機構未按稅款分配數額預繳所得稅造成少繳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其處罰,并將處罰結果通知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分支機構被主管稅務機關檢查有查補的,二級分支機構應將查補所得稅款的50%分攤給總機構繳納,其中25%就地辦理繳庫,25%就地全額繳入中央國庫;50%分攤給該二級分支機構就地辦理繳庫。

總公司與分公司的所得稅如何繳納
答:1、總公司與分公司的所得稅按照稅收法規,跨地區經營(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就地預繳”是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應分月或分季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2、不是跨地區經營,不執行“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也不在分支機構(稅法另有規定的除外)所在地繳納。
3、稅款預繳,應根據當期實際利潤額,按法規定的預繳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預繳額,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預繳。
在規定期限內按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認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1/12或1/4,由總機構、分支機構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4、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預繳,50%由總機構預繳。
關于上述內容“跨省的總分支機構該怎么繳納企業所得稅”這個需要總公司與總公司所在地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談定以什么樣的方式進行總分納稅,一般資產或者收入的占比,總公司預繳,分公司在匯算清繳時,計算表內會有一項計算總分納稅的部分內容,規定如何分配,我這樣回答希望能幫助到你們,如果還有其他什么問題的話也可以在線聯系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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