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的布料退貨時已加工成服裝如何處理?

2018-11-19 17:24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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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貨是銷售中常見的, 大家都知道如何處理,可是如果是出口貨物退貨并改變了性質,該怎么處理呢?快隨會計學堂的小編一起來學習出口的布料退貨時已加工成服裝如何處理的問題吧。

出口的布料退貨時已加工成服裝如何處理?

答:依據《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24號)第二十九條規定,進口無代價抵償貨物,不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出口無代價抵償貨物,不征收出口關稅。

前款所稱無代價抵償貨物是指進出口貨物在海關放行后,因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原因,由進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承運人或者保險公司免費補償或者更換的與原貨物相同或者與合同規定相符的貨物。

第三十三條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進出口的無代價抵償貨物,與退運出境或者退運進境的原貨物不完全相同或者與合同規定不完全相符的,應當向海關說明原因。海關經審核認為理由正當,且其稅則號列未發生改變的,應當按照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的有關規定和原進出口貨物適用的計征匯率、稅率,審核確定其完稅價格、計算應征稅款。應征稅款高于原進出口貨物已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的差額部分。應征稅款低于原進出口貨物已征稅款,且原進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承運人或者保險公司同時補償貨款的,海關應當退還補償貨款部分的相應稅款;未補償貨款的,稅款的差額部分不予退還。

納稅義務人申報進出口的免費補償或者更換的貨物,其稅則號列與原貨物的稅則號列不一致的,不適用無代價抵償貨物的有關規定,海關應當按照一般進出口貨物的有關規定征收稅款。

第五十七條規定,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出口貨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內原狀退貨復運進境的,納稅義務人在辦理進口申報手續時,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有關單證和證明文件。經海關確認后,對復運進境的原出口貨物不予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

根據上述規定,出口的布料已加工成服裝,服裝與布料屬于不同的貨物,適用不同的稅則號,不能按退運貨物或進口無代價抵償物處理。

進口已加工的服裝應按一般進出口貨物的規定征收稅款,需按規定繳納進口關稅、進口增值稅。

出口的布料退貨時已加工成服裝如何處理?

出口貨物退貨時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發生退貨時,借記出口銷售收入,貨記應付帳款;

收到退回的貨物時,借記產成品,貸記出口銷售成本;

若產成品報廢成為廢料并作銷售處理時,借記銀行存款等,貸記其他業務收入和應交稅--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同時,借記其他業務收入,貸記原材料或產成品,

若屬消費稅應稅品,應增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如果產品生產過程中使用了海關保稅監管的免稅進口料件,因故退運報廢或未出口就已報廢,按海關規定在補征免稅料件的進口環節關稅,增值稅或消費稅時,借記原材料或其他業務支出或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貸記銀行存款。

但是,對非正常損失的已稅原材料,半成品、產成品等存貨,增值稅應作進項稅額轉出的帳務處理。對已辦理出口退稅的貨物發生退關(運)并向稅務機關返納已退還的增值稅、
消費稅時,還應按增值稅、消費稅會計處理規定作相應的會計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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