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公司的投資溢價的確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四條所稱投資資產,是指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投資和債權性投資形成的資產。企業在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準予扣除。投資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成本:(一)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二)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因此,集團公司以其部分不動產對子公司進行投資,應以該部分不動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其取得子公司股權的成本。
1.
如果按照相關協議的規定,集團公司的出資額為2億元。此時無論子公司如何做賬,集團公司取得子公司股權的成本為2億元(不考慮稅費)。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的規定,不征收營業稅。
2.
如果按照相關協議的規定,集團公司的出資額為1億元。由于集團公司是以2億元進行投資,因此集團公司在取得子公司注冊資本所占份額1億元的同時,另外1億元可以被認定為對子公司的捐贈。此時,集團公司取得子公司股權的成本為1億元(不考慮稅費)。集團公司對子公司1億元的捐贈,應視同銷售不動產繳納營業稅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和企業所得稅。同時子公司應確認1億元的營業外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股權轉讓時股權原值怎樣計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規定:個人轉讓股權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確認:(一)以現金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稅務機關認可或核定的投資入股時非貨幣性資產價格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三)通過無償讓渡方式取得股權,具備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權發生的合理稅費與原持有人的股權原值之和確認股權原值;(四)被投資企業以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個人股東已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以轉增額和相關稅費之和確認其新轉增股本的股權原值;(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避免重復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原則合理確認股權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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