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是按合同金額還是發票金額計稅?

2018-11-11 14:06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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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在我國是一個年代比較久遠的稅種,民國開始就已經有印花稅的產生。實際經營中,合同的產生伴隨這印花稅,那么,印花稅是按合同金額還是發票金額計稅?

印花稅是按合同金額還是發票金額計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印花稅所征收對象是應納稅憑證,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賬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故計稅基礎應按合同金額來計算,而非開票金額

印花稅是按合同金額還是發票金額計稅?

按比率稅率計算的憑證,計稅依據是什么?

按照《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比例稅率計稅的憑證,其計稅依據是:購銷合同為購銷金額;加工承攬合同為加工或承攬收入;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為收取費用;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為承包金額;財產租賃合同為租賃金額;貨物運輸合同為運輸費用;倉儲保管合同為倉儲保管費用;借款合同為借款金額;財產保險合同為保險費收入;技術合同為所載價款、報酬、使用費的金額;產權轉移書據為所載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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