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醫藥報銷是否交納個人所得稅?

2018-11-09 16:20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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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醫藥報銷是否交納個人所得稅?

稅法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對免稅的應付福利費做了界定,即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何謂“生活補助”,《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8〕155號)的釋義為: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
費或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職工報銷醫藥費是否屬于這種生活補助應當分別情況處理。第一種情況是企業已為職工辦理醫療保險,則職工患疾
病應當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應額度的報銷手續,獲得一定數額補償,此筆款項不應由企業報銷,如果職工將醫保不予報銷票據到企業報銷支取,應當作為個人
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第二種情況是企業未為職工辦理醫療保險,或者雖然辦理了醫療保險,但所患為重大疾病,醫保報銷比例極低,這類情況企業根據實際情況給
予一定數額報銷,同時附有相應證明真實性的憑證,則可以作為生活困難補助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而本案中企業為全體職工親屬報銷醫藥費的支出,屬于企業為個
人支付的人人有份的福利性支出,不屬于免稅的生活困難補助,應并入報銷當月員工的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

職工醫藥報銷是否交納個人所得稅?

防暑降溫等職工福利費是否免征個人所得稅?

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福利費免納個人所得稅,在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細條例》第14條中對“福利費”概念作了明確解釋:“稅法第四條第四項所說的福利費,是指根據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的通知》中又對“生活補助費”作了進一步解釋:“生活補助費,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由此可見,防暑降溫費顯然不屬于此范疇,單位應依法代扣代繳職工防暑降溫費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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