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計折舊可以彌補以前年度利潤虧損嗎?
累計折舊不能用以彌補虧損。企業以前年度的虧損可以用當年實現的稅前利潤彌補,但彌補虧損期限不得超過5個會計年度,超過5年的虧損可以用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及未分配利潤彌補。

稅前稅后利潤彌補虧損為什么不需要編會計分錄?
一、在進行本年凈利潤結轉時,以前年度的虧損就自動彌補了,所以不需要專門編制會計分錄。
二、解釋
1、“利潤分配”科目,核算企業利潤的分配(或虧損的彌補)和歷年分配(或彌補)后的未分配利潤(或未彌補虧損)?!袄麧櫡峙洹捶峙淅麧櫋笨颇咳鐬橘J方余額,表示累積未分配的利潤數額;如為借方余額,則表示累積未彌補的虧損數額。故以前年度未彌補虧損反映在“利潤分配——利潤分配”賬戶的期初借方余額。
2、年度終了,企業應將全年實現的凈利潤,自“本年利潤”科目借方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的貸方,結轉后“本年利潤”賬戶沒有余額。這時,“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貸方的本年凈利潤就與期初借方余額(以前年度未彌補虧損)數相抵,從而達到彌補虧損的目的。
3、稅法規定,企業某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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