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經費按上年收入計提對嗎?
計提工會經費的工資是應發數。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一條 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第三十四條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因此,工會經費是按照實際發放的合理的工資薪金總額為計稅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二、關于工資薪金總額問題《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有關工會經費的計提會計分錄?
有關工會經費的計提會計分錄:
計提時:
借:管理費用-工會經費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會經費
繳納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會經費
貸:銀行存款
返還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工會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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