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納人員怎么進行“現金收入”核算?
填制現金出納憑證的內容必須齊全,書寫清晰,數據規范,會計科目準確,編號合理,簽章手續完備。
1、現金出納憑證的內容必須齊全,凡是憑證格式上規定的各項內容必須逐項填寫齊全,不得遺漏和省略,以便完整地反映經濟活動全貌。
2、填寫現金出納憑證的文字,數字必須清晰,工整,規范。
3、記賬憑證中所運用的會計科目必須適當。按照原始憑證所反映的現金出納業務的性質,根據會計制度的規定,確定應“收”和應“付”會計科目,需要登記明細賬的還應列明二級科目和明細科目的名稱并據以登賬。一般來說,出納人員只涉及收付款憑證,不涉及轉賬憑證。對于收款憑證其借方科目為“現金”或“銀行存款”,其貸方科目則應根據經濟業務內容視具體情況而定。例如,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等;對于付款憑證,貸方科目為“現金”或“銀行存款”,借方科目也是根據經濟業務內容視具體情況而定,例如,借記“原材料”、“物資采購”、“管理費用”等。
4、現金出納憑證要求連續編號以便備查,如一式三聯的發票收據都應連續編號,按編號順序使用。作廢時應加蓋“作廢”戳記,連同存根聯一起保存,不得撕毀。記賬憑證一般是按月順序編號,可采取兩種方式,一是將收付款憑證自每月第一筆業務順序編至月末最后一筆業務;二是收付款憑證與轉賬憑證混合編號,但無論選擇哪種方式需注意的是不可以有漏號、重號錯誤。
5、現金出納的簽章必須完備。從外單位或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蓋有填制單位的公章或財務專用章;出納人員辦理收付款項以后,應在收付款的原始憑證上加蓋“收訖”,“付訖”戳記;記賬憑證中要有憑證填制人員、稽核人員、記賬人員、會計人員的簽章。

出納為什么不記賬?
在經營活動產生的收入和支出,應該由出納記帳,出納把每天發生的收入和支出,做成憑證,并記入現金日記帳和銀行存款日記帳,這樣每天的現金和銀行的余額就一目了然.
而會計則對出納所做的憑證進行復核\記帳,相互牽制.
出納是按照有關規定和制度,辦理本單位的現金收付、銀行結算及有關賬務,保管庫存現金、有價證券、財務印章及有關票據等工作的總稱。
在中國古代出納也指家庭等方面的收支管理情況,例如清田蘭芳《明河南參政袁公(袁可立子袁樞)墓志銘》:“十七來歸,即傳家政。按親族,御臧獲,美肴酒,綜出納,無事不井井。”
從廣義上講,只要是票據、貨幣資金和有價證券的收付、保管、核算,就都屬于出納。它既包括各單位會計部門專設出納機構的各項票據、貨幣資金、有價證券收付業務處理,票據、貨幣資金、有價證券的整理和保管,貨幣資金和有價證券的核算等各項工作,也包括各單位業務部門的貨幣資金收付、保管等方面的工作。狹義的出納則僅指各單位會計部門專設出納崗位或人員的各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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