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有何新規定?
一、新《計稅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對于個體工商戶納稅人在2015年3月底之前進行的個人所得稅匯算申報,其稅款所屬期為2014年,不適用新《計稅辦法》,申報時應當繼續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1997〕43號)的規定進行處理。
二、核定征收方式以及定期定額方式征收的個體工商戶能否適用新《計稅辦法》的問題
新《計稅辦法》規定,實行查賬征收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算并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對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或定期定額方式征收管理的納稅人,不適用新《計稅辦法》。
三、個體工商戶都包括哪些納稅人的問題
新《計稅辦法》所稱個體工商戶包括:
(一)依法取得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從事生產經營的個體工商戶;
(二)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從事辦學、醫療、咨詢等有償服務活動的個人;
(三)其他從事個體生產、經營的個人。
四、個體戶業主本人的私人車輛發生的油費、修理費等是否允許在個人所得稅中扣除的問題
新《計稅辦法》規定,用于個人和家庭的支出、與取得生產經營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等不得扣除。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分別核算生產經營費用和個人、家庭費用。對于生產經營與個人、家庭生活混用難以分清的費用,其40%視為與生產經營有關費用,準予扣除。

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的稅率問題?
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薄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的稅率7%可以使農、林、牧、漁業、制造業、批發和零售貿易業、交通運輸業。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規定:國稅發〔2008〕30號文件第六條中的“應稅收入額”等于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后的余額。
用公式表示為:應稅收入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其中,收入總額為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所以存款利息收入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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