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免租期內如何繳納增值稅?
租賃合同中約定的免租期,是以滿足一定租賃期限為前提的,并不是“無償”贈送,因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價款扣除時間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6號)第七條規定:“納稅人出租不動產,租賃合同中約定免租期的,不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十四條規定的視同銷售服務?!?/p>
今年初A公司將所屬的2棟閑置房屋對外出租給B公司,租賃期3年。在簽訂租賃合同時,B公司提出,由于房屋閑置已久,需要重新裝修后才能入住,因此A公司在租賃合同中給予其3個月的免租期優惠。在繳納增值稅時,A公司財務人員對免租期是否應視同銷售產生了爭議,大家意見不一,請問出租房屋合同中約定免租期是否應視同銷售繳稅?
根據上述規定,A公司出租房屋合同中約定的免租期不屬于視同銷售服務,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承租方免租期會計處理如何做?
在出租人提供了免租期的情況下,承租人應將租金總額在整個租賃期內,而不是在租賃期扣除免租期后的期間內按直線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進行分攤,免租期內應確認租金費用。
在出租人承擔了承租人的某些費用的情況下,承租人應將該費用從租金總額中扣除,并將租金余額在租賃期內進行分攤。
二、承租人對融資租賃的會計處理
(一)租賃期開始日的會計處理:
借:固定資產(或在建工程)(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初始直接費用)
未確認融資費用
貸:長期應付款(最低租賃付款額)
銀行存款(初始直接費用)
(二)未確認融資費用的分攤的會計分錄:
借:財務費用(不滿足資本化條件)
在建工程等(滿足資本化條件時)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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