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損失進項稅如何抵扣?
非正常損失進項稅,不得抵扣。
財稅[2016]36號《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附件1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了非正常損失所涉及的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包括:
(一)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四)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其中,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霉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
理解非正常損失可以從以下三方面把握:
首先非正常損失為什么不允許抵扣。
這是由于現行的購進扣稅法(基本步驟是先用銷售額乘以稅率,得出銷項稅額,然后再減去同期各項外購項目的已納稅額,從而得出應納增值稅額。)蘊含著以下公式:
應納增值稅額=增值額×稅率=(產出-投入)×稅率
=銷售額×稅率-同期外購項目已納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存貨報廢進項稅是否可以轉出?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金,不得從銷項稅金中抵扣。
原《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一是自然災害損失;二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霉爛變質等損失;三是其它非正常損失。實際稅收征管中,自然災害損失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有些不近情理,“其它非正常損失”范圍不夠明確,難以準確把握,存在爭議,為此。修訂后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非正常損失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綜上,上述三種情形的資產損失,不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非正常損失,其進項稅金可以不做轉出處理。對于財務上已做轉出處理的,可以作相反會計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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