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企業流轉稅退稅的財務處理?
聘用殘疾人滿足一定條件的企業可以享受增值稅、營業稅等退稅政策,該退稅屬于財政性資金,不屬于免稅收入。如果滿足《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87號)規定條件的,能按“不征稅收入”處理,但同時相應的費用、折舊等也需要調增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否則,應在收到當年,作為應稅收入納入應納稅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規定:(二)對單位按照第一條規定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或營業稅減稅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但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規定:除國發[2007]39號、國發[2007]40號及財稅[2008]1號規定的優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實施的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一律廢止。各地區、各部門一律不得越權制定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而且在國發[2007]39號、國發[2007]40號中都沒有提到福利企業可以過渡。同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規定: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規定:
對安置殘疾人單位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對單位按照第一條規定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或營業稅減稅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雖然此文件沒在國發[2007]39號、國發[2007]40號中,但是此文件的發布日期為2007年6月15日,是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公布之后,這說明財征稅、國家稅務總局在制定文件時是有所考慮的,所以應繼續免征企業所得稅。

流轉稅主要指什么稅?
流轉稅主要指以納稅人商品生產、流通環節的流轉額或者數量以及非商品交易的營業額為征稅對象的一類稅。
流轉稅特點:
1、以商品生產、交換和提供商業性勞務為征稅前提,征稅范圍較為廣泛,既包括第一產業和第二產業的產品銷售收入,也包括第三產業的營業收入;既對國內商品征稅,也對進出口的商品征稅,稅源比較充足。
2、以商品、勞務的銷售額和營業收入作為計稅依據,一般不受生產、經營成本和費用變化的影響,可以保證國家能夠及時、穩定、可靠地取得財政收入。
3、一般具有間接稅的性質,特別是在從價征稅的情況下,稅收與價格的密切相關,便于國家通過征稅體現產業政策和消費政策。
4、同有些稅類相比,流轉稅在計算征收上較為簡便易行,也容易為納稅人所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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