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所得稅的會計處理是怎樣的?
答:外方股東向中國境內機構或個人轉讓股權所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分為一般性稅務處理以及特殊性稅務處理兩種情形。
一般性稅務處理通常情況下適用于以現金或其他非貨幣性資產 (除股權外)作為股權轉讓對價的股權轉讓行為;如果股權受讓方企業以本企業或其控股企業的股權作為對價支付股權轉讓價款,則該股權轉讓將可能適用特殊性的稅務處理。
1、一般性稅務處理。外方機構股東向境內企業或個人轉讓股權而取得的股權轉讓所得,通常需要按照《企業所得 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而外方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依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 應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2、特殊性稅務處理。特殊性稅務處理實質上是準許交易方延遲納稅,而非免稅。如果股權受讓方企業以本企業或其控股企業的股權作為對價支付股權轉讓價款,則該股權轉讓將可能適用特殊性的稅務處理,即在股權轉讓交易發生時暫不確 認收入(或損失)、股權轉讓方不產生納稅義務納稅義務通常將延遲到相關重組資產再次處置時再予確認。另外,特殊性的稅務處理目前只適用于企業,而不適用于自然人股東的股權轉讓。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 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規定,外 國投資者轉讓外商投資企業股權給境內企業,需要同時滿足下 述條件,方可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首先,需要具有合理的商 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第二,被收購股權不低于被收購企業原股權的75%;第三,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第四,股權轉讓對價中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交易支付總額的85%;第五,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清算的會計處理是怎樣的呢?
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滿,按規定解散的,應進行清算,對清算中發生的清算凈收益,視同企業的利潤繳納所得稅。
計算應交所得稅時,借記“清算損益”賬戶,貸記,“應交稅金一應交所得稅”賬戶;實際繳納所得稅時,借記“應交稅金一應交所得稗賬戶,貸記”銀行存款“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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