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員再就業收入怎么征稅?
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第2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四)勞務報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退休人員再就業,不屬于法定的勞動者范疇,因此所取得的收入不屬于“工資、薪金所得”,一般認為屬于“勞務報酬所得”性質。而“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二者的稅率是不同的。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3條、第6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3%至45%,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3500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勞務報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由于“工資、薪金所得”征稅屬于低稅負,這對退休再就業人員有利。因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中指出:“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由此可知,對退休人員再就業期間所取得的勞務報酬,一般按“工資、薪金所得”征稅。不過,該批復對“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很嚴格,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受雇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雇用與被雇用關系;(二)受雇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三)受雇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退休職工再就業工資納稅比例?
根據規定,退休人員養老金不屬于個人所得稅征繳之列,但是其他收入應依據《個人所得稅法》計算并征收相應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版)
級數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1、 不超過1500元的 3%
2 、超過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3 、超過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4 、超過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5 、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6 、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過80000元的部分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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