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轉租可否扣除租金差額納稅?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納稅人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二)納稅人從事旅游業務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游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三)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四)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五)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上述規定,房屋轉租不屬于差額計算營業稅的范圍,應按全部轉租收入計算繳納營業稅。

差額征稅的有效扣除憑證有哪些?
(1)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2)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議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3)繳納的稅款,以完稅憑證為合法有效憑證。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價款,以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5)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納稅人取得的上述憑證屬于增值稅扣稅憑證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p>
“營改增”差額征稅是原營業稅差額征稅優惠政策的延續,指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在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有效憑證后,按照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和可扣除的價款的差額征收增值稅的一種征稅方法。
“營改增”差額征稅應做到合法、真實、完整,即準予扣除項目必須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屬于實際發生并能提供合法有效憑證,以清單形式逐筆如實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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