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捐贈實物的會計處理?
(1)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規定,年度利潤總額,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大于零的數額。根據新會計準則,利潤總額=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營業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資產減值損失+公允價值變動收益(或減變動損失)+投資收益(或減投資損失)+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如果企業捐贈前會計利潤為200萬元,捐贈60萬元(記入“營業外支出”科目),捐贈后會計利潤為140萬元,可扣除額為16.8萬元,應納稅所得額(假設沒有調整項目)為123.2萬元。假如捐贈前會計利潤為80萬元,捐贈100萬元后,利潤變成虧損20萬元,這樣就不能滿足“大于零的數額”這個條件,捐贈額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應按80萬元(假設沒有調整項目)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對于形成的20萬元賬面虧損,也不能用于彌補虧損。
(2)捐贈時,必須通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或者通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會同民政部聯合審核確認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稅務和民政部門確認予以公布,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進行捐贈,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目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布獲得2012年度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名單的通知》(財稅〔2013〕10號)公布了148家公益性社會團體名單。而對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公布的名單,則需要在本地查詢。
(3)捐贈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4號)要求,應取得按照行政管理級次,分別使用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印制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者《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并加蓋本單位的印章。

企業捐贈的會計分錄怎么做?
第一步是視同銷售:
借:營業外支出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繳增值隨(銷項稅額)
第二步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在不同的學習階段完成不同的學習內容,以上就是會計學堂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企業捐贈實物的會計處理,若還有不懂的地方,可以聯系窗口答疑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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