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上牌費用怎么做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五十八條固定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由于車輛牌照費是汽車達到預定用途前發生的支出,符合上述規定,因此,可以計入固定資產原值計提折舊。

4S店收到廠家返利如何作帳?
關于汽車經銷企業收取返利的事項,稅務方面已有明確的政策。國稅發[2004]136號文《關于商業企業向貨物供給方收取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如下:
(一)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則征收增值稅或營業稅
1、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治理費等,不屬于平銷返利,不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應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目稅率征收營業稅。
2、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利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征收營業稅。
(二)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應沖減進項稅金的計算公式調整為
當前應沖減進項稅金=(當前取得的返還資金/1+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率)*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率
八、現行《企業會計制度》以及其他會計政策,遵循會計核算的基本原則與相關稅務政策,汽車經銷企業對收取汽車生產企業的返利進行如下會計核算:
(一)科目設置汽車經銷企業設置使用“庫存商品——折扣”科目,用于核算收取和轉銷的與汽車銷售量、銷售額掛鉤的各種返利收入。
(二)收取各種返利的會計處理
1、汽車經銷企業收取汽車生產企業與汽車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的返利,如廣告促銷費、形象反利、硬件設施返利等,附給汽車生產企業開具的普通發票,并按5%計算繳納營業稅,作會計處理如下:借:銀行存款(或預付賬款——某汽車生產企業)貸:其他業務收入應交稅金——營業稅
2、汽車經銷企業收取汽車生產企業折扣,所收取的折扣,汽車生產企業在隨貨物開具的增值稅發票中以負數列示,作會計處理如下:借:庫存商品——汽車(發票列示的正數)庫存商品——折扣(發票列示的負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發票列示的增值稅合計數)貸:預付賬款——某汽車生產企業(借方科目正負相抵數)
3、汽車經銷企業收取汽車生產企業折扣,所收取的折扣汽車生產企業未在隨貨物開具的增值稅發票中以負數列示,而在銷貨清單中以負數列示,作會計處理如下:借:庫存商品——汽車(銷貨清單列示的正數)庫存商品——折扣(銷貨清單列示的負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發票列示的增值稅合計數)貸:預付賬款——某汽車生產企業(借方科目正負相抵數)
4、汽車經銷企業收取汽車生產企業折扣,所收取的折扣由汽車生產企業單獨開具負數增值稅專用發票,作會計處理如下:借:庫存商品——折扣(負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負數)貸:預付賬款——某汽車生產企業(負數)
5、汽車經銷企業收取汽車生產企業與汽車銷售量、銷售額掛鉤的各種返利,附給汽車生產企業開具的普通發票,作會計處理如下:借:庫存商品——折扣(負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負數)貸:預付賬款——某汽車生產企業(負數)(稅金的計算采用國稅發[2004]136號文中的公式)
(三)每月轉銷“庫存商品——折扣”的核算
1、當月應轉銷“庫存商品——折扣”金額的計算當月應轉銷折扣金額=[(月初庫存折扣+當月增加折扣)/(月初庫存量+當月購進量)]×當月銷售量
2、會計處理借:主營業務成本(負數)貸:庫存商品——折扣(負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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