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授信協議需要繳納印花稅嗎?
銀行授信合同僅是銀行對某一借款人一定期間內允許融資的額度計劃,不屬于《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印花稅實施辦法》規定的應稅憑證。銀行及借款人應在簽定每筆借款合同時繳納印花稅。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七條的規定:應納稅憑證應當于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借款合同印花稅是以次為單位繳納。第八條規定: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并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而非納稅人所說的“按發生額完稅,各自分攤50%”

補充協議要交印花稅嗎?
根據國稅地[1988]25號第九條“某些合同履行后,實際結算金額與合同所載金額不一致的,應否補貼印花?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應在合同簽訂時按合同所載金額計稅貼花。因此,對已履行并貼花的合同,發現實際結算金額與合同所載金額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補貼印花”之規定,如果系合同履行后,因產品質量、實際交付數量等原因,造成實際結算的金額超過合同約定之數額的,則無須補繳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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