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款多打的部分應該怎么處理?
多給的應退回給客戶,或者當預收款項下次再少收相應金額
會計分錄有兩種,如下所示:
第一種
收到時:
借:銀行存款/現金
貸:應收賬款 (實際應收的金額)
其他應付款-X公司 (應退回部分)
退回時:
借:其他應付款-X公司 (應退回部分)
貸:銀行存款/現金 (應退回部分)
第二種:
借:銀行存款/現金 (收到多少記多少)
貸:應收賬款 (收到多少記多少)
新會計制度規定不設置預收賬款科目
那么多收當預收的部分就記到應收賬款的貸方
用這種方法的時候你會發現你實際應收的沒計提這么多,應收賬款明細賬里就呈現貸方余額了

欠貨款被起訴怎么辦?
訴訟的關鍵就是證據,通過證據還原事實,然后適用法律規定進行裁判。你所講的問題嚴格從證據角度講,確實不夠嚴謹,但是基于有工廠倉管及財務的簽名,即便財務已經離職,但在業務往來之時屬于廠財務是無可爭議的事實,兩者結合可以形成證據鎖鏈,基本可以判斷出雙方間購銷業務往來的事實,同時按照最高法院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對方負有舉證證明該二人非其工廠員工或在認可是其廠員工的情況下,否認屬于職務行為就需舉證證明二人的行為不是為廠家,而屬于個人行為,在無法舉出此方面充分證據的情況下,就得承擔舉證不能或說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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