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拆借利息收入放在什么科目?
1.通過“其他應付款”核算。
2.其他應付款(Other
payables)是指企業在商品交易業務以外發生的應付和暫收款項。指企業除應付票據、應付賬款、應付工資、應付利潤等以外的應付、暫收其他單位或個人的款項。
3.通常情況下,該科目核算企業應付、暫收其他單位或個人的款項,如應付租入固定資產和包裝物的租金,存入保證金、應付、暫收所屬單位、個人的款項、管轄區內業主和物業管戶裝修存入保證金;應付職工統籌退休金,以及應收暫付上級單位、所屬單位的款項。
4.而企業經常發生的應付供應單位的貨款,則是在“應付賬款”和“應付票據”科目中核算。

企業間拆借資金利息收入需要繳稅嗎?
1,根據國稅發[1995]156號文件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根據財稅字[2000]7號文件規定:對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等單位向金融機構借款后,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并按支付給金融機
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征收營業稅。
因此,關聯企業間借款取得利息收入(按銀行同期利率)如不屬于上述財稅字[2000]7號文件規定的情況,應依5%的稅率交納營業稅。
2,會計分錄如下: 歸還拆入資金時: 借:同業拆入--××(拆出行)戶 借:金融企業往來支出--拆借資金利息支出戶 貸: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存款戶
收到利息: 借:銀行存款 貸:營業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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