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單位應付賬款賬務處理?
按照《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的規定,行政單位取得的除財政撥款收入以外的其他各項收入,分兩種情況處理:
1、從非同級財政部門、上級主管部門等取得的用于完成項目或專項任務的資金、庫存現金溢余等,通過“其他收入”科目核算。
2、從非同級財政部門、上級主管部門等取得指定轉給其他單位,且未納入本單位預算管理的資金,應當通過“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

關于應付賬款,應該怎么做會計處理?
應付賬款的主要會計處理:
(一)企業購入材料、商品等驗收入庫,但貨款尚未支付,根據有關憑證(發票賬單、隨貨同行發票上記載的實際價款或暫估價值),
借記“材料采購”、“在途物資”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等科目,按應付的價款,貸記本科目。
企業購物資時,因供貨方發貨時少付貨物而出現的損失,由供貨方補足少付的貨物時,應借方記“應付賬款”,貸方轉出“待處理財產損益”中相應金額
(二)接受供應單位提供勞務而發生的應付未付款項,根據供應單位的發票賬單,借記“生產成本”、“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支付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采用售后回購方式融資的,在發出商品等資產時,應按實際收到或應收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按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本科目?;刭弮r格與原銷售價格之間的差額,應在售后回購期間內按期計提利息費用,借記“財務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購回該項商品等時,應按回購商品等的價款,借記本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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