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補賬外收入所得稅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1081號)附件《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附表填報說明》附表一《收入明細表》中填報說明規定:“銷售(營業)收入合計”填報納稅人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確認的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該行數據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
而對于企業納稅申報時未在“銷售(營業)收入合計”申報的數據不可以追加作為所屬年度業務招待費的計算基數。因此,根據上述規定,查補收入不能作為計算上述三項經費的扣除基數。
需要說明的是,如果少報收入是企業自己發現的,那么企業可以在匯算清繳工作截止前調整會計報表,重新確認收入,并且依此作為計提三費基數,如果是稅務部門檢查發現的,一般只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不調整報表,所以查補收入不可以作為計提三費的基數。

跨年季度企業所得稅如何調整?
企業所得稅是按年匯算清繳的。年度之間不能混淆。2013年的累計金額與2014年1季度的無關。2013年的所得稅記入當年的所得稅、本年利潤,再轉入未分配利潤中。1季度申報只申報2014年的數字。
企業所得稅季度申報表上沒有單獨欄次反映彌補虧損的,直接在“實際利潤額”欄內沖減。根據“國稅函〔2008〕635號”文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第4行“利潤總額”修改為“實際利潤額”。填報說明第五條第3項相應修改為:“第4行‘實際利潤額’:填報按會計制度核算的利潤總額減除以前年度待彌補虧損以及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后的余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比照填報。房地產開發企業本期取得預售收入按規定計算出的預計利潤額計入本行。”
注意:如果是當年的虧損,直接累計沖減即可;跨年彌補虧損,必須是彌補經過年度匯算清繳調整以后的“稅務虧損”,也就是以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主表第23行“納稅調整后所得”的數據為準。
沒完成年度匯算清繳的企業,因尚未確定“納稅調整后所得”,一季度申報企業所得稅時不得彌補上年虧損。
大家都知道凡是與“高級”沾邊的,肯定就不是輕而易舉拿下的,所以,想要獲得中級會計證,就要懂得把握機遇,做好迎接挑戰的準備!以上就是會計學堂小編為大家關于查補賬外收入所得稅處理全部內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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