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撥款指標被收回如何分錄?
1.收到財政撥款,計入營業外收入的會計科目,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貸:營業外收入—財政撥款—補貼收入
2.財政撥款收回,沖減原分錄
借:營業外收入—財政撥款—補貼收入
貸:銀行存款
行政單位按以下辦法:
《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部門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0〕7號)
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的賬務核算及會計分錄

用于科研的財政撥款的會計分錄怎么寫?
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
1、企業應于實際收到專項撥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專項應付款”科目;
2、撥款項目完成后,形成各項資產的部分,應按實際成本,借記“固定資產”等科目,貸記有關科目;同時,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貸記“資本公積——撥款轉入”科目;未形成資產需核銷的部分,報經批準后,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撥款項目完成后,如有撥款結余需上交的,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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