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度盈利怎么彌補虧損?
季度盈利(所有盈利)都已經自動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了,但從所得稅角度看,需要全年的匯算清繳時才操作,平時是預繳,不需要彌補。
所謂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是指在會計處理上,如果上年的凈利潤為負(或以前各年的凈利潤總和為負),本年的稅后凈利潤要首先彌補掉這部分虧損,才能作為可供分配的凈利潤,來計提公積金、公益金或者分紅。
根據會計核算的原理,在資產負債表上的未分配利潤(反映企業留存收益)就是當年累計的利潤和以前年度的利潤或虧損之和計算來的。也就是說,季度盈利都自動彌補了以前年度的虧損。除非到年末計提公積分配利潤,其他時候這個過程對企業沒有任何影響,不需要特別關注。
需要關注的是企業所得稅關于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因此,可以彌補的話,就可以少交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平時是按利潤總額預繳,所以除匯算清繳,在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是不能用季度盈利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來計算需預繳的企業所得稅額的。

怎樣用當期利潤 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上述兩條規定都闡述了一件事企業可以用稅前所得彌補以前年度(以前五年)的虧損。這里需要明確的是:
“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和“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允許彌補在時間上不得超過五年。舉例說明:假設某企業2008年虧損50萬元,以后五年彌補虧損前分別有所得額2009年5萬元、2010年7萬元、2011年9萬元、2012年12萬元、2013年15萬元、每年用當年所得彌補虧損后所得額均為零。因此,從2008年到2013年均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五年共彌補虧損額48萬元,還剩2萬元虧損。到第六年即2014年彌補前所得18萬元。因為稅法規定只能在虧損年度之后的五年內彌補,到了第六年,五年前的虧損如果尚未彌補完,就不能在稅前予以彌補,只能用稅后利潤去彌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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