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付上年租金帳務處理?
總賬:借:待攤費用
貸:銀行存款(或者現金)
每月攤銷:借:管理費用(或者制造費用)
貸:待攤費用

跨年度租金如何入賬?
一次性取得跨期租金收入的稅務處理:可遞延確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一條規定:“根據《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
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
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為在我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且采取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的非居民企業,也按本條規定執行。”
對該事項,我們可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第一,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租金收入,可遞延確認收入
第二,可遞延確認收入的條件包括兩條:(一)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二)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
第三,遞延確認收入,根據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案例
某企業出租房屋,2010年6月25日簽訂合同,從7月1日生效。租期5年,每年付款一次,付款日期每年7月1日,年租金100萬元,如何確定收入,并計算企業所得稅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因此,付款日期7月1日,應確認租金收入100萬元。滿足租期是跨年度的,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該公司該項租金收入符合上述政策規定可遞延確認的條件。因此,該租金收入可以根據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企業2010年計算應納稅所得時,該項租賃收入可確認50萬元,另外50萬元作為“遞延收入”,待以后年度確認
可見跨期租金收入,一次性取得,仍應按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只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時,可以按配比原則作遞延處理。相反,如果企業7月1日沒有取得租金收入。這時還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文件第一條關于租金收入確認問題規定:根據《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為在我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且采取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的非居民企業,也按本條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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