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費發票已開款未收回如何做帳?
已開票銷貨,但進貨發票未到,進貨物資應暫估入帳,再按存貨發出核算方法,如加權平均成本計算已銷商品的銷售成本。具體賬務處理如下:
1、月底進貨暫估入賬,
借:庫存商品
貸:應付帳款-暫估應付款
2、商品銷售時,
借:應收帳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結轉已銷商品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4、下月初,沖回暫估入賬
借:庫存商品(紅字)
貸:應付帳款-暫估應付款(紅字)
5、收到發票后,
借:庫存商品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帳款等
同時,根據實際進貨價與暫估價差額,計算調整已銷商品成本,借記或貸記主營業務成本(差額部份)。

勞務分包發票抵扣后,分錄怎么做?
一、《營業稅暫行條例》 第五條
“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三)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這是可以“抵扣了我司的工程款稅金,實際繳納稅金就少了”的理論依據。注意實踐中,如何讓稅務機關同意勞務分包使用3%的營業稅率,需要仔細斟酌和良好溝通。
二、分錄“借:工程施工
貸:銀行存款”,顯示這部分勞務收入已經確認為工程成本,沒有作為收入的扣除,也就是沒有“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當然施工單位因為收入、產值、業績的需要,通常這樣操作,以合同標的全額作為收入。
三、“然后拿這發票去抵扣了我司的工程款稅金,實際繳納稅金就少了”,顯然不再因為給建設方開具發票而重復繳納分包工程的稅金。
四、問題的實質在于,會因為全額收入計提營業稅金及附加,而自行繳納與勞務單位繳納稅金的合計數才能與計提數一致。
五、最準確的做法是:該勞務單位的工程款不確認為成本,也不確認為相應的收入,僅僅通過代付款核算,那么賬面的收入會與稅金保持完全一致。
六、同步全額確認為收入,勞務單位的工程款確認為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按照差額部分計提,有違配比原則,財稅理論界正在研究,未見實際成功操作。
七、全額確認收入,配比計提營業稅金及附加。結轉時,會計分錄借:應交稅金( 其他應交款 ) 貸:應付賬款,摘要為某單位某月份稅金,模糊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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