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期待攤費用如何處理?
企業注銷時將尚未攤銷的“待攤費用”科目的余額轉入“清算損益”科目。
一、按照《國有企業試行破產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清算損益”科目,核算被清算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處置資產、確認債務等發生的損益。被清算企業的所有者權益,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規定,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包括以下內容:
(一)全部資產均應按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二)確認債權清理、債務清償的所得或損失;
(三)改變持續經營核算原則,對預提或待攤性質的費用進行處理;
(四)依法彌補虧損,確定清算所得;(五)計算并繳納清算所得稅;
(六)確定可向股東分配的剩余財產、應付股息等。
綜合上述規定,企業注銷時將尚未攤銷的待攤費用,在注銷時一次性作為相關的費用計入“清算損益”科目,在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時一次性進行稅前扣除。

清算包括哪些費用?
清算費用是企業在清算期間為開展清算工作所支出的全部費用,包括清算機構人員工資、辦公費、差旅費、公告費、訴訟費、財產保管費、財產清查費、財產估價費和變賣費、審計費、公證費等。
清算,是為了終結現存的法律關系、處理其剩余財產、使之歸于消滅而進行的一個程序,包括計算、核實等。清算是一種法律程序,社團注銷時,必須進行財產清算。未經清算就自行終止的行為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護。
狹義上,清算與結算不同,清算不涉及債權債務的轉移,而結算是債權債務關系的轉移。
廣義上,清算是結算的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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