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外經證預稅金回機構所在地怎么交稅?

2018-08-14 12:09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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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外經證預稅金回機構所在地怎么交稅?

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管證》)。

第三十三條 稅務機關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核發《外管證》,《外管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第三十四條 納稅人應當在《外管證》注明地進行生產經營前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并提交下列證件、資料:

(一)稅務登記證件副本;

(二)《外管證》。

納稅人在《外管證》注明地銷售貨物的,除提交以上證件、資料外,應如實填寫《外出經營貨物報驗單》,申報查驗貨物。

第三十五條 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應當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并結清稅款、繳銷發票。

第三十六條 納稅人應當在《外管證》有效期屆滿后10日內,持《外管證》回原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辦理《外管證》繳銷手續。

開外經證預稅金回機構所在地怎么交稅?

為什么要辦理外經證?

因為經商者如果去外地從事經濟活動,需要辦理外經證。

納稅人需到外縣(市)從事經營活動的,可持以下資料、證明到主管稅務機關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

1.稅務登記證(副本);

2.《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申請審批表》一式二份;

3.外出經營場所的相關證明或租賃合同及復印件(適用于納稅人到外埠銷售貨物的);

4.建筑安裝工程施工合同、中標通知書、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及復印件(適用于納稅人到外埠從事建筑安裝工程的)。

第二,稅務機關受理,審核并發證
主管稅務機關負責稅務登記管理環節的部門受理納稅人填寫的申請,經審礎無誤后,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核發《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外出銷售貨物的,證明有效期一般為30日;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第三,核銷
外出經營活動結束后,納稅人應于10日內將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注明經營情況并加蓋印章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核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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