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經營權補償款會計處理?
1、《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第二條規定,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職工薪酬包括:……(七)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
第六條規定,企業在職工勞動合同到期之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或者為鼓勵職工自愿接受裁減而提出給予補償的建議,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補償而產生的預計負債,同時計入當期損益:
(一)企業已經制定正式的解除勞動關系計劃或提出自愿裁減建議,并即將實施。
該計劃或建議應當包括擬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的職工所在部門、職位及數量;根據有關規定按工作類別或職位確定的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補償金額;擬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的時間。
(二)企業不能單方面撤回解除勞動關系計劃或裁減建議。
會計處理時,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科目。
2、《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因此,解除合同一次性支付的補償金,屬于企業為服從生產經營活動管理需要發生的合理支出,可以按規定申報稅前扣除。

土地承包經營權能不能抵押?
1995年實行的《擔保法》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也規定了與《擔保法》第三十七條相同的精神。從來信反映的情況看,你承包的7畝耕地,實際是以戶為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承包的,這是農村普遍存在的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方式,它具有很強的社會保障和福利功能。以這類耕地的承包經營權作抵押,在抵押實現時,將有可能導致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喪失這項極為重要的權利,從而淪為失地農民,引發嚴重的社會問題。所以,依照上述法律規定,你不可以用耕地作抵押。即使你抵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二條及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也要被認定無效。
但是,依照《擔保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條以及《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待方式取得的荒地(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承包權則可以抵押。這樣規定,有利于促進荒地的開發利用,但要符合三個條件:一、用來抵押的使用權必須明確為荒地使用權;二、對該片荒地抵押人應享有承包經營權;三、須取得發包方的同意。具備這三個條件,設定的抵押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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