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城建稅的計稅依據有變化嗎?
營改增后,城建稅和印花稅等的計稅依據和稅率都是不變的.會計分錄是:
計提時: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城建稅
應交稅費-教育費附加
應交稅費-地方教育費附加
印花稅無需計提直接支付,會計分錄是:
借:稅金及附加-印花稅
貸:銀行存款

案例:某房地產企業2016年5月銷項稅額75.31萬元,進項稅額57.87萬元.其中,某跨區域開發項目取得預收款1000萬元.6月應在項目地預繳增值稅1000÷(1+11%)×3%=27.03(萬元).應在機構所在地申報增值稅75.31-57.87-27.03=-9.59(萬元).該企業機構地適用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為5%,項目地適用城建稅率為7%,企業在預繳與申報城市維護建設稅時如何處理?對此,有三種不同意見.
一、城建稅是以企業"實際繳納"的"三稅"為計稅依據,"營改增"后,由于增值稅的核算與應繳稅款計算的特殊性,對跨區域經營企業在項目地、服務提供地或銷售地只是預繳,而并非企業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款,因此,在預繳增值稅時,不應同時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二、"營改增"后,由原屬地征管變為"就地預繳,機構地申報",因此,應隨預繳和申報地分別適用各自的稅率,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三、實行"就地預繳,機構地申報"后,由于跨區域經營會涉及不同的城建稅率的情況,若按預繳地和申報地各自的適用稅率計算預繳和申報,一方面造成企業財務核算、管理困難;另一方面,除了增值稅與城市維護建設稅無法比對外,對特殊情況下的稅款抵、退的處理更復雜.因此,應以機構地或經營地的適用稅率統一計算.
上文小編介紹了營改增后城建稅的計稅依據有變化嗎,關于這個內容上文有個案例,分別介紹了城建稅的三個變化,大家可以參考處理,更多相關會計實操知識,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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