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薪金支出賬載金額和稅收金額的問題?

2018-08-07 11:08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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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薪金支出賬載金額和稅收金額的問題,企業在確定應當作為職工薪酬進行確認和計量的項目時,需要綜合考慮,確保企業人工成本核算的完整性和準確性,詳細內容請大家閱讀如下文章。

工資薪金支出賬載金額和稅收金額的問題?

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10》第十章 職工薪酬

第二節 職工及職工薪酬的范圍

二、職工薪酬的范圍

職工薪酬是企業因職工提供服務而支付或放棄的所有對價,企業在確定應當作為職工薪酬進行確認和計量的項目時,需要綜合考慮,確保企業人工成本核算的完整性和準確性。職工薪酬準則規定的職工薪酬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

(二)職工福利費,以及按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支出。

(三)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

(四)住房公積金

(五)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等相關支出。

(六)非貨幣性福利。

(七)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

(八)其他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等。

假定應付職工工資只核算工資費用一項,則賬載金額應為實際提取數,即貸方發生額16129058.00。稅收金額應為當年實發數,對于實發數超過提取數的部分,即在以前年度提取而沒能發放的部分,在以前年度匯算時做了調整的,現在匯算時可以調整回來,即本年度稅收金額為:年初余額478604.15+貸方發生額16129058.00-年末余額69758.00=16537904.15元;如果以前年度沒有進行調整,則本年度也不可以調整,即本年度稅收金額即為提取數16129058元。但是對于應入而沒有記入工資費用的部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8號》“四、雇主為雇員負擔的個人所得稅款,應屬于個人工資薪金的一部分。凡單獨作為企業管理費列支的,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稅前扣除。”是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的,即應進行調整。

工資薪金支出賬載金額和稅收金額的問題?

工資薪金總額包括哪些?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負擔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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